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八十六条

第四章 空 域 / 第三节 管制空域

第八十六条

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不含)以上的空间,可以划设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