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 第八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八十四条第四章 空 域 / 第三节 管制空域第八十四条管制空域应当根据所划空域内的航路结构和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保障能力划分,以便对所划空域内的航空器飞行提供有效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