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八十二条

第四章 空 域 / 第二节 飞行情报区

第八十二条

飞行情报区包括我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确立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空域。 划设飞行情报区应当便于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按规定公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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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八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