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九节 管制运行记录
第六十六条
管制单位应当将以下文本和记录至少保存6年: (一)空中交通服务中断的具体情况; (二)管制设备故障的具体情况; (三)管制设施不能使用的具体情况; (四)管制员岗位执勤记录,包括上岗前准备情况; (五)管制不安全事件相关具体信息; (六)管制单位运行手册及其他与运行相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九节 管制运行记录
管制单位应当将以下文本和记录至少保存6年: (一)空中交通服务中断的具体情况; (二)管制设备故障的具体情况; (三)管制设施不能使用的具体情况; (四)管制员岗位执勤记录,包括上岗前准备情况; (五)管制不安全事件相关具体信息; (六)管制单位运行手册及其他与运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