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九节 管制运行记录

第六十六条

管制单位应当将以下文本和记录至少保存6年: (一)空中交通服务中断的具体情况; (二)管制设备故障的具体情况; (三)管制设施不能使用的具体情况; (四)管制员岗位执勤记录,包括上岗前准备情况; (五)管制不安全事件相关具体信息; (六)管制单位运行手册及其他与运行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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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