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四十七条

第十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百四十七条

管制员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职责、程序、间隔提供相应服务或协调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管制员所在管制单位对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可同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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