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四十六条

第十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百四十六条

管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规则要求制定运行手册、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运行的; (三)未按本规则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本规则要求与涉及空中交通服务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器运营人等相关单位建立制度或者签订协议; (五)未按本规则要求建立执行安全保卫制度的; (六)未按本规则要求设置席位或者席位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七)未按要求建立执行管制岗位的工作制度的; (八)未按要求建立保存管制运行记录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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