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四十五条
第十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百四十五条
管制单位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持续满足运行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九章 法律责任
管制单位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持续满足运行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