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四十五条

第十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百四十五条

管制单位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持续满足运行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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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