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九节 管制运行记录

第六十四条

管制单位的管制运行重要数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0天。管制运行重要数据是指: (一)用于空中交通管制的双向地空语音通信记录、管制席位的平面通信记录; (二)用于空中交通管制的双向地空数据链通信记录; (三)空中交通服务中使用的监视数据,包括一、二次雷达数据记录,自动相关监视数据记录等; (四)管制员使用自动化系统显示的飞行航迹、标牌、电子飞行进程单等主要数据记录; (五)其他涉及管制运行的重要数据记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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