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三十六条

第十八章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无人驾驶航空器 / 第一节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第六百三十六条

施放重型或者中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后,施放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将下列内容通知有关管制单位: (一)气球识别标志; (二)施放地点; (三)实际施放时刻; (四)预计穿越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的时刻与位置,如果高度是在18000米或者以下时,则为预计上升到某一巡航高度层的时刻和位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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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