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三十六条
第十八章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无人驾驶航空器 / 第一节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第六百三十六条
施放重型或者中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后,施放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将下列内容通知有关管制单位: (一)气球识别标志; (二)施放地点; (三)实际施放时刻; (四)预计穿越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的时刻与位置,如果高度是在18000米或者以下时,则为预计上升到某一巡航高度层的时刻和位置。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八章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无人驾驶航空器 / 第一节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施放重型或者中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后,施放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将下列内容通知有关管制单位: (一)气球识别标志; (二)施放地点; (三)实际施放时刻; (四)预计穿越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的时刻与位置,如果高度是在18000米或者以下时,则为预计上升到某一巡航高度层的时刻和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