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三十三条
第十八章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无人驾驶航空器 / 第一节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第六百三十三条
在日落至日出期间或者在有关管制单位规定的日落至日出期间的某一时间,施放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并使其在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以下运行的,不论附属物和载运物品在运行中是否与气球分离,应当在气球及其附属物和载运物品上装备至少8千米以外可见并且其闪光频率为每分钟至少40次但不多于100次的闪光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八章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无人驾驶航空器 / 第一节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在日落至日出期间或者在有关管制单位规定的日落至日出期间的某一时间,施放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并使其在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以下运行的,不论附属物和载运物品在运行中是否与气球分离,应当在气球及其附属物和载运物品上装备至少8千米以外可见并且其闪光频率为每分钟至少40次但不多于100次的闪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