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三十一条

第十八章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无人驾驶航空器 / 第一节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第六百三十一条

在雷达管制区内施放和运行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并直接影响空中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管制单位的要求在气球上装备具有高度报告功能的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并根据要求开放使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