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三十条
第十八章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无人驾驶航空器 / 第一节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第六百三十条
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运行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论是自动或是遥控的,在气球上至少应当装备两套各自独立工作的业载运行终止装置或系统; (二)聚乙烯零压气球至少装有两套各自独立工作的系统用以终止气球球囊的飞行; (三)气球球囊表面应当装备能反射雷达波的装置或材料,以便对地面的雷达提供回波,或者在气球上装备适当的装置,以便施放者在地面雷达有效范围外继续跟踪。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