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二十八条
第十八章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无人驾驶航空器 / 第一节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第六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未经有关管制单位许可,不得在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以下的任何高度运行或穿越: (一)有云或视界天空遮蔽现象超过八分之四; (二)水平能见度小于8千米。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八章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无人驾驶航空器 / 第一节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未经有关管制单位许可,不得在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以下的任何高度运行或穿越: (一)有云或视界天空遮蔽现象超过八分之四; (二)水平能见度小于8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