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二十六条
第十八章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无人驾驶航空器 / 第一节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第六百二十六条
施放重型或者中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直接影响航路、航线和机场空中交通活动的,施放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提出施放申请时将下列信息提交有关管制单位: (一)气球运行的识别标志或者项目代码名称; (二)气球的分类和说明; (三)二次雷达应答机编码或者NDB频率; (四)施放气球的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五)施放地点; (六)预计施放日期、时间及活动范围; (七)如为多次施放,施放气球的数目和两次施放之间的间隔时间; (八)巡航高度层; (九)预期上升方向和预计上升并穿越标准气压高度18000米或者上升至18000米以下的某个巡航高度层所需的时间以及地点; (十)预计运行结束的日期、时间和计划触地或者回收的地点;如果不能精确预计运行结束的日期、时间及触地地点的,则应当加以说明。 管制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将以上信息通报有关单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