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二十四条

第十八章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无人驾驶航空器 / 第一节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第六百二十四条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分为: (一)轻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携带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一件或多件业载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但按本条第(三)项第2、3、4目划为重型气球者除外; (二)中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携带总质量等于或大于4千克而小于6千克的两件或多件业载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但按本条第(三)项第2、3、4目划为重型气球者除外; (三)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携带的业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1.其总质量等于或大于6千克; 2.其中一件的质量等于或大于3千克; 3.其中一件的质量等于或大于2千克而其面积密度大于13克/平方厘米; 4.用绳索或其他装置悬挂业载而需要230牛顿或更大的冲力方可使该业载与气球脱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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