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二十二条

第十七章 空中交通管制容量和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 第二节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第六百二十二条

为了防止交通流量超过负荷,管制单位可以采取增开扇区或者限制起飞、着陆时刻和空中等待等措施。 区域管制单位可以限制本管制区内机场的起飞时刻或者进入本管制区移交点的时刻,可以向相邻管制单位提出航空器飞入本管制区的限制条件。 进近管制单位可以向相邻管制单位提出对飞入本管制区航空器的限制条件。 塔台管制单位可以向相邻管制单位提出对飞入本管制区航空器着陆时刻的限制;限制航空器的开车和起飞时间。 上述管制单位提出限制要求时,应当将限制的原因、要求及预计的时间长度通知其他有关管制单位,由该管制单位向航空器发出限制指令。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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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