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二十一条

第十七章 空中交通管制容量和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 第二节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管制扇区或者机场的空中交通需求已经或者将要超负荷时,管制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管制单位,以及相关的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单位。如果可能,管制单位应当将可能的延误和限制情况通知飞往该区域的航空器驾驶员和有关运营人。 有关机场、航空器驾驶员和有关运营人应当配合管制单位的流量管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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