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一十一条
第十七章 空中交通管制容量和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容量
第六百一十一条
管制单位提供管制服务的航空器架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正常情况下能安全地提供服务的架数。 为确定管制单位能够安全处理的最多航空器架数,应当对管制区、管制区内各管制扇区和机场的容量进行评估。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七章 空中交通管制容量和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容量
管制单位提供管制服务的航空器架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正常情况下能安全地提供服务的架数。 为确定管制单位能够安全处理的最多航空器架数,应当对管制区、管制区内各管制扇区和机场的容量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