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零九条

第十七章 空中交通管制容量和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容量

第六百零九条

容量评估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水平和种类; (二)管制区、管制扇区或者有关机场空域结构的复杂性; (三)管制员工作负荷,包括应当履行的管制和协调任务; (四)使用的通信、导航和监视系统的种类,其技术可靠性和有效性,以及备用系统或者程序的有效性; (五)管制员所使用的系统辅助支持和告警功能的有效性; (六)可接受的延误水平; (七)航空器性能、机型组合、飞机进离场比例及军航活动; (八)其他任何可能与管制员工作负荷相关的因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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