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零二条

第十六章 空中交通运行保障设施 / 第六节 航空气象

第六百零二条

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向塔台管制单位提供其所辖机场和空域内的下列气象资料: (一)例行天气报告、本场特殊天气报告; (二)趋势预报、机场预报及其修订; (三)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及告警; (四)管制区内其他气象信息; (五)按管制单位要求提供其所需的气压数据,以便拨正高度表; (六)如使用多个风力计,应当明确注明,以便识别每个风力计所监测的跑道和跑道地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零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