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百条
第十六章 空中交通运行保障设施 / 第六节 航空气象
第六百条
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向区域管制单位提供其所辖区域内机场和航路的下列气象资料: (一)例行天气报告、机场特殊天气报告; (二)趋势预报、机场预报及其修订; (三)高空风、高空温度和航路上重要天气现象预报以及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 (四)适用的特殊空中报告; (五)管制区内其他气象信息; (六)按管制单位要求提供其所需的气压数据,以便拨正高度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六章 空中交通运行保障设施 / 第六节 航空气象
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向区域管制单位提供其所辖区域内机场和航路的下列气象资料: (一)例行天气报告、机场特殊天气报告; (二)趋势预报、机场预报及其修订; (三)高空风、高空温度和航路上重要天气现象预报以及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 (四)适用的特殊空中报告; (五)管制区内其他气象信息; (六)按管制单位要求提供其所需的气压数据,以便拨正高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