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十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八节 空中交通管制岗位的工作制度

第六十条

管制单位应当制定交接班制度,制作岗位交接班检查单。交接班制度应当明确岗位交接的内容和程序,保证接班管制员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所接替岗位的情况。 管制员应当按照本单位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并填写交接班检查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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