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包括机场管制服务、进近管制服务和区域管制服务。 机场管制服务是向在机场机动区内运行的航空器以及在机场附近飞行且接受进近和区域管制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进近管制服务是向进场或者离场飞行阶段接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区域管制服务是向接受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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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