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
第十六章 空中交通运行保障设施 / 第三节 航空固定通信设施
第五百七十九条
塔台管制单位、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应当配备直通电话等通信设施与下列单位进行通信联络: (一)本机场所在地区的区域管制单位、进近管制单位; (二)相邻的有协调移交业务的进近管制单位、塔台管制单位、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区域管制单位; (三)机场援救与应急处置部门; (四)机场现场指挥中心; (五)停机坪管理服务部门; (六)机场灯光部门; (七)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气象服务机构; (八)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通信导航监视保障单位; (九)为本单位提供航行通告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十)直接控制的机场导航台。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