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十六章 空中交通运行保障设施 / 第三节 航空固定通信设施

第五百七十七条

区域管制单位应当配备直通电话等通信设施与下列单位进行通信联络: (一)本管制区内的进近管制单位、塔台管制单位、相关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二)相邻的国内和国外的有直接协调移交业务的区域管制单位、进近管制单位; (三)本管制区所在地的地区空中交通运行管理单位; (四)全国空中交通运行管理单位; (五)有关的飞行管制部门; (六)有关的海上救援中心; (七)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气象服务机构; (八)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通信导航监视保障单位; (九)为本单位提供航行通告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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