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六十三条
第十五章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差错的管理 / 第三节 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
第五百六十三条
航空器驾驶员在飞行中用陆空通信联络频率报告空中交通事件时,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事件种类; (二)航空器的呼号、位置、高度等; (三)发生事件的时间; (四)有关其他航空器的说明,以及对事件的简述。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五章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差错的管理 / 第三节 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
航空器驾驶员在飞行中用陆空通信联络频率报告空中交通事件时,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事件种类; (二)航空器的呼号、位置、高度等; (三)发生事件的时间; (四)有关其他航空器的说明,以及对事件的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