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六十二条
第十五章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差错的管理 / 第三节 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
第五百六十二条
航空器驾驶员对与其有关的空中交通事件,应当按照下述程序报告: (一)在飞行期间用适当的陆空通信联络频率报告比较重要的内容; (二)在着陆后尽快递交一份填好的《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详细描述在飞行中报告的事件或者在事件发生时尚未报告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五章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差错的管理 / 第三节 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
航空器驾驶员对与其有关的空中交通事件,应当按照下述程序报告: (一)在飞行期间用适当的陆空通信联络频率报告比较重要的内容; (二)在着陆后尽快递交一份填好的《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详细描述在飞行中报告的事件或者在事件发生时尚未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