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五十六条
第十五章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差错的管理 / 第二节 差错管理
第五百五十六条
由于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上的失误,出现下列情况,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为空中交通管制严重差错: (一)航空器纵向、横向、垂直间隔同时小于规定间隔数据的某一比例,且未构成事故征候的,具体比例由管制单位确定; (二)指挥航空器起降过程中违反尾流间隔规定,导致航空器中断正常运行的; (三)飞行取消、返航、备降,或者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航空器飞错计划航线的; (四)在航空器仪表进入着陆时,错误地关闭导航设备或者同时开放同频双向导航设备,并以此实施管制的; (五)由于管制原因造成向航空器提供了错误的高度表拨正值且未及时纠正的; (六)未与邻近管制区管制单位协调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航空器飞出本管制区一段时间后仍未与下一管制区建立无线电通信联络的,具体时间由管制单位确定,且不大于10分钟; (七)值班过程中脱离岗位造成航空器无人指挥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