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四节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五十三条
管制单位之间协调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飞行情报: (一)现行飞行计划的有关项目; (二)与有关航空器作最后通信联络的时间。 上述情报应当在航空器进入相邻的飞行情报区或者管制区之前发给负责提供该区飞行情报服务的管制单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四节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
管制单位之间协调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飞行情报: (一)现行飞行计划的有关项目; (二)与有关航空器作最后通信联络的时间。 上述情报应当在航空器进入相邻的飞行情报区或者管制区之前发给负责提供该区飞行情报服务的管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