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四节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五十二条
对于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相邻管制单位应当进行协调,以保证向在规定区域内或者沿规定航路飞行的航空器提供持续的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管制单位之间的协调应当按照有关的协议进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四节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
对于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相邻管制单位应当进行协调,以保证向在规定区域内或者沿规定航路飞行的航空器提供持续的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管制单位之间的协调应当按照有关的协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