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五十一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五十一条
同一管制单位内的各管制席位之间,应当相互交换有关下列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和管制情报: (一)管制责任由一个管制席位移交给另一个管制席位的航空器; (二)在靠近扇区之间边界飞行的可能影响相邻扇区管制工作的航空器; (三)管制责任由使用程序方法的管制员委托至使用监视系统的管制员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其他受影响的航空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同一管制单位内的各管制席位之间,应当相互交换有关下列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和管制情报: (一)管制责任由一个管制席位移交给另一个管制席位的航空器; (二)在靠近扇区之间边界飞行的可能影响相邻扇区管制工作的航空器; (三)管制责任由使用程序方法的管制员委托至使用监视系统的管制员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其他受影响的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