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四十九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四十九条
进近管制单位应当对到达的航空器提供持续的管制,直至将该航空器移交给塔台管制单位并且该航空器已与塔台管制单位建立联络时为止。除非另有协议,在仪表气象条件下,进近管制单位每次只能将一架到达的航空器移交给塔台管制单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进近管制单位应当对到达的航空器提供持续的管制,直至将该航空器移交给塔台管制单位并且该航空器已与塔台管制单位建立联络时为止。除非另有协议,在仪表气象条件下,进近管制单位每次只能将一架到达的航空器移交给塔台管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