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四十六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四十六条
如果航空器起飞延误可能与未放行至进近管制单位的飞行发生冲突,区域管制单位应当规定放行许可的失效时间。必要时,进近管制单位可在区域管制单位放行许可之外再限定失效时间,但该失效时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区域管制单位规定的时间。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如果航空器起飞延误可能与未放行至进近管制单位的飞行发生冲突,区域管制单位应当规定放行许可的失效时间。必要时,进近管制单位可在区域管制单位放行许可之外再限定失效时间,但该失效时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区域管制单位规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