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四十四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四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航空器的起飞时间应当由区域管制单位限定: (一)放行许可未发布到进近管制单位前,区域管制单位应当与塔台管制单位进行协调; (二)对于沿同一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需要配备航路上的飞行间隔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在下列情况下,航空器的起飞时间应当由区域管制单位限定: (一)放行许可未发布到进近管制单位前,区域管制单位应当与塔台管制单位进行协调; (二)对于沿同一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需要配备航路上的飞行间隔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