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四十四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四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航空器的起飞时间应当由区域管制单位限定: (一)放行许可未发布到进近管制单位前,区域管制单位应当与塔台管制单位进行协调; (二)对于沿同一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需要配备航路上的飞行间隔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