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四十一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四十一条

除非有关的区域管制单位之间另有协议,接受单位应当通知移交单位,已与移交的航空器建立无线电通信联络并已承担对该航空器的管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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