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 第五百四十一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四十一条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第五百四十一条除非有关的区域管制单位之间另有协议,接受单位应当通知移交单位,已与移交的航空器建立无线电通信联络并已承担对该航空器的管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