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 第五百四十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四十条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第五百四十条在管制移交时采用雷达间隔标准,航空器的陆空通信联络应当在接受单位同意承担管制责任后,立即由移交单位转至接受单位。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