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三十八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三十八条

区域管制单位进行管制移交时,移交单位应当通知接受单位航空器即将移交,管制移交点可以是管制区边界、协议中明确的移交点、双方同意的某一位置或者时间。 接受单位应当自航空器飞越双方确认的管制移交点起承担该航空器的管制责任。 已与尚未飞行到管制移交点的航空器建立通信联络的接受单位,在未事先征得移交单位的同意前,不得改变移交单位已给航空器的管制指令。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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