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 第五百三十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三十七条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第五百三十七条进行管制移交前,移交方和接受方应当进行协调,而且要按协调的条件进行移交。双方有移交协议,则可按协议进行移交。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