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三十七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三十七条

进行管制移交前,移交方和接受方应当进行协调,而且要按协调的条件进行移交。双方有移交协议,则可按协议进行移交。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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