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三十四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五百三十四条

管制单位之间应当进行协调,保证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许可涵盖航空器的全部航路或者指定航路的部分航段。 (一)在航空器起飞前,相关各管制单位之间对放行许可已经取得协调,或者能事先取得协调,管制单位应当向航空器发布放行至第一个预定着陆机场的许可。 (二)在航空器起飞前,相关各管制单位不能取得协调,管制单位只能将航空器放行至能保证取得协调的点,并应在航空器飞抵此点前或者在飞抵此点时,视情况向其发布下一放行许可或者等待指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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