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三十一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二节 管制单位与运营人或机场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
第五百三十一条
提供飞行签派服务的运营人与管制单位订有协议的,管制单位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将所收到的有关运行的情报转给该运营人或者其指定代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二节 管制单位与运营人或机场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
提供飞行签派服务的运营人与管制单位订有协议的,管制单位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将所收到的有关运行的情报转给该运营人或者其指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