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三十一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二节 管制单位与运营人或机场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

第五百三十一条

提供飞行签派服务的运营人与管制单位订有协议的,管制单位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将所收到的有关运行的情报转给该运营人或者其指定代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