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 第五百二十九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二十九条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一节 管制单位和飞行管制部门之间的协调第五百二十九条管制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任务需要或者管理部门的要求,向飞行管制部门派遣联络员,或者接受派驻的军航管制员。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