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 第五百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二十八条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一节 管制单位和飞行管制部门之间的协调第五百二十八条管制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协议的程序,例行地或经要求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供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及动态情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