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二十七条

第十四章 协 调 / 第一节 管制单位和飞行管制部门之间的协调

第五百二十七条

管制单位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之间在协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了解飞行活动的地点、范围、时间、性质,避免关闭或者重新划设原已建立的空中交通管制航路,避免影响航空器使用最经济的飞行高度层或者航线运行; (二)有关管制单位与组织飞行活动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建立直接通信,以供协调和民用航空器发生紧急事件时使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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