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二十五条

第十三章 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 第三节 搜寻和援救

第五百二十五条

收到关于航空器情况不明、紧急、遇险的情况报告或者信号时,管制员应当迅速判明航空器紧急程度、遇险性质,立即按照情况不明、告警、遇险三个阶段的程序提供服务。 (一)情况不明阶段应当采取的措施如下: 1.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与有关管制单位联系; 2.按照航空器失去通信联络的程序工作; 3.采取相应的搜寻措施,设法同该航空器沟通联络。 (二)告警阶段应当采取的措施如下: 1.通知援救协调单位做好准备,并报告值班领导; 2.开放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搜寻; 3.通知有关管制单位,开放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搜寻; 4.调配空中有关航空器避让,通知紧急状态的航空器改用备用频率,或者通知其他航空器暂时减少通话或者改用备用频率; 5.当处于紧急状态的航空器尚无迫降危险时,根据航空器的情况,及时提供有利于飞行安全的指示,协助航空器驾驶员处理险情。 (三)遇险阶段应当采取的措施如下: 1.立即报告值班领导,通知有关报告室及其他管制单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通知有关援救协调单位; 2.将遇险航空器的推测位置、活动范围或航空器迫降地点通知救援协调单位; 3.航空器在场外迫降时,应当尽可能查明航空器迫降情况和地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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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