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二十一条

第十三章 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 第二节 告警服务

第五百二十一条

当航空器发生紧急情况时,管制单位应当将以下信息通知援救协调单位。 (一)航空器所处情况不明、告警或者遇险的阶段情况; (二)报警的机构及人员; (三)紧急状况; (四)飞行计划中的重要资料; (五)进行最后一次联络的单位、时间和所用方式; (六)最后的位置报告及其测定方法; (七)航空器的颜色和显著标志; (八)运输的危险品情况; (九)报告单位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十)其他有关事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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