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一十八条

第十三章 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 第二节 告警服务

第五百一十八条

管制单位应当向下列航空器提供告警服务: (一)已接受其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航空器; (二)如可行,已申报飞行计划或者其了解情况的其他航空器; (三)已知或者相信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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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一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