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一十八条
第十三章 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 第二节 告警服务
第五百一十八条
管制单位应当向下列航空器提供告警服务: (一)已接受其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航空器; (二)如可行,已申报飞行计划或者其了解情况的其他航空器; (三)已知或者相信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三章 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 第二节 告警服务
管制单位应当向下列航空器提供告警服务: (一)已接受其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航空器; (二)如可行,已申报飞行计划或者其了解情况的其他航空器; (三)已知或者相信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