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一十六条

第十三章 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 第一节 飞行情报服务

第五百一十六条

为航空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责任通常在其飞越共同飞行情报区或者管制区边界时移交。 在航空器进入下一飞行情报区或者管制区并与有关管制单位建立双向通信联络之前,当前管制单位应当尽可能继续为其提供飞行情报服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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