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一十四条

第十三章 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 第一节 飞行情报服务

第五百一十四条

飞行情报服务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各项情报: (一)重要气象情报和航空气象情报; (二)关于火山爆发前活动、火山爆发和火山灰云的情报; (三)关于向大气释放放射性物质和有毒化学品的情报; (四)关于无线电导航设备可用性变化的情报; (五)关于机场及有关设施变动的情报,包括机场活动区受雪、冰或者深度积水影响等情况的情报; (六)关于无人自由气球的情报; (七)起飞、到达和备降机场的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 (八)与在进近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中运行的航空器的可能发生相撞危险; (九)对水域上空的飞行,并经驾驶员要求,尽可能提供任何有用的情报,例如该区内水面船只的无线电呼号、位置、真航迹、速度等; (十)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安全的情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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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一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