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七节 管制单位的席位

第五十一条

区域管制单位工作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区域管制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立程序管制席; (二)实施雷达管制的区域管制单位应当设立雷达管制席; (三)区域管制单位应当设置主任席; (四)区域管制单位应当设置飞行计划处理席; (五)区域管制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通报协调席、军方协调席、流量管理席; (六)区域管制单位应当设置搜寻援救协调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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