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零三条

第十二章 复杂气象条件和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 第十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意外事件

第五百零三条

当空中交通管制使用的地面无线电设备完全失效时,管制单位及管制员应当: (一)立即通知相邻管制岗位或者管制单位有关地面无线电设备失效的情况; (二)采取措施,设法在121.5MHz紧急频率上与航空器建立无线电通信联络; (三)判断地面无线电设备完全失效时管制岗位或管制单位的交通形势; (四)如果可行,请求可能与这些航空器建立通信联络的管制岗位或者管制单位提供帮助,为航空器建立雷达或者非雷达间隔,并保持对其的管制;在通信联络恢复正常前,要求有关管制岗位或管制单位,让航空器保持在通信有效的区域内等待或者改航。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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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零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